索 引 号: 75546564x/2016-00015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6-11-04 文  号: 主 题 词:
名  称: 涞源县司法局2015年度决算公开
涞源县司法局2015年度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司法局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

     八、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五)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管理全县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登记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及物资装备工作;负责机关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七)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的人事工作;协助各乡镇管理司法所领导干部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劳教人员和劳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九)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和管理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涞源县司法局是正科级行政单位,机关设7个职能股(室):综合股、政工股、宣教股、基层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股、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以及17个基层司法所。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5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只包括本级,没有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另附电子表格)   

 第三部分、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总收入339.61万元,年初结转19.35万元,总支出346.71万元,年末结转12.25万元。

2015年总收入339.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9.59万元,其他收入0.02万元。

2015年总支出346.71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支出。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94.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83万元;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174.9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5.0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2.3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4.45万元。

二、收入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收入合计339.61万元,比上年度增加34.75万元,增长了13.98%,主要原因是2015年工资改革增资调整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三、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支出合计346.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2.96元,占本年度75.84%;项目支出83.75万元,占本年度24.16%。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46.21万元,增长了72.9%,主要是一是2015年工资改革增资调整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增加;二是加大了法律援助的投入以及基层司法办案经费;三是上年结转结余本年列支。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收入339.59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19.35万元,合计358.94万元;本年支出总计346.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94.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83万元,年末结转12.25万元。年末结转比上一年度减少了36.7 %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6.71万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46.21万元,增长了72.9%,主要是一是2015年工资改革增资调整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增加;二是加大了法律援助的投入以及基层司法办案经费;三是上年结转结余本年列支。

其中基本支出262.96万元,项目支出83.75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社区矫正经费等等。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62.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7.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35.7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比2014年增加79.46万元,增加43.3%,主要原因调整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款项。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我单位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款项。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4.06万元,同比增加2.1万元,增长17.6%。

2015年度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共支出12.35万元,比年上年增加1.17万元,增长10.46%。主要原因是:一是工作业务量加大,用车次数增多,加油费用支出多,计5.93万元;二是由于车辆购置时间较长,其中一辆车已接近报废年限,车辆出现不同程度的故障,修理费用增多,计5.49万元;三是车辆上保险0.38万元,四是缴纳车辆过路费等0.55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1.71元,比年初预算减少了0.69万元。主要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厉节俭,继续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2015年公车保有量是4辆,本年度共接待14批次430人次。

    十、绩效预算信息情况说明

我局无事业在职人员,没有绩效预算信息。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5年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普法宣传、基层司法业务指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等各部门的协调合作,顺利完成了年初预定绩效目标,调解案件4000余件,社区矫正360余人,法律援助达到了98%以上。

十二、国有资产情况说明

    2015年我单位资产总额为72.0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55万元,占资产总额21.59 %;固定资产56.48万元,占资产总额78.41%。固定资产比上年度增加14.45万元,增加比率是34.38%,主要购买了电脑、触控一体机、法律咨询平台、打印机等。 国有资产构成是车辆40.03万元,占总资产的55.57 %;其他固定资产(家具、电脑、打印机、触控一体机、法律咨询平台等)16.45万元,占总资产的22.84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捐赠。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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