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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4-05-07 13:51:43   浏览次数: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

(共6类、15项)

单位: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1项


1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行政处罚

1项


2

1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0项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0项



六、行政检查

9


3

1

对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

2

对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5

3

民办学校年检


6

4

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7

5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检查


8

6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9

7

对游泳场所的检查


10

8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11

9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1项


12

1

城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



八、行政奖励

2


13

1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14

2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九、行政裁决

0项



十、其他类

1


15

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6类、15项)

单位: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需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按相关法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8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第四十一条第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学校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3

行政检查

对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5.《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各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开展对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1.检查责任: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育督导检查。

2.处置责任: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2.对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提出意见建议;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5.《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各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开展对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1.检查责任:对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各公办学校(幼儿园)、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内审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内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提出意见建议;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内审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年检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3、《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1.检查责任: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评出结果,建议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教育局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教育机构工作情况组织年度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提出意见建议;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不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2、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五(三)1:加强对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的督查。   3、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第五(十六):加强督导,开展劳动教育质量检测。

1.检查责任: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德育和劳动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检查责任: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检查责任: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游泳场所的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第80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主管体育工作的行政部门 ( 以下称体育行政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游泳场所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游泳场所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12月20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 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第四条(第二项)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部委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组织枪支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确认

城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16条:“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第2条:“设区市教育局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园和农村示范性幼儿园。”

3.《保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程序办法的补充通知》(保教函[2020]117号)“省教育厅负责评估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幼儿园,县(市、区)教体局负责评估认定其他类城乡幼儿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城市一类幼儿园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城市一类幼儿园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园所对园所管理、园所环境、硬件设施、办园效果等进行实地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城市一类幼儿园认定证书,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城市一类幼儿园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学前教育良性发展,导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受到损害的;

4、从事城市一类幼儿园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城市一类幼儿园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河北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三条“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和主管部门自行规定”。3.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保定市委教育工委保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办字[2019]50号)第六条“负责全市教师奖励工作”。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教育局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教育局研究决定,以市教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奖励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教育局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教育局研究决定,以市教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第十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初审的,按要求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工作人员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工作中,侵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需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2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5.3

6.3

7.3

8.1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对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5.《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各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开展对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2

4.2

5.2

 


4

对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5.《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各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开展对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2

4.2

5.2

 


5

民办学校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3。《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2

4.2

5.2

 


6

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1、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2.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五(三)1:加强对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的督查。 3.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第五(十六):加强督导,开展劳动教育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2

4.2

5.2

 


7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检查

1、《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同1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上)

3、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4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同1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同1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上)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上)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4《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对游泳场所的检查

1《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主管体育工作的行政部门 ( 以下称体育行政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2、同1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同1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上)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上)

3、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4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2、同1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同1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上)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上)

3、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2、同1。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同1。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上)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上)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城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16条:“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第2条:“设区市教育局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园和农村示范性幼儿园。”《保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程序办法的补充通知》(保教函[2020]117号)“省教育厅负责评估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幼儿园,县(市、区)教体局负责评估认定其他类城乡幼儿园”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5

7.5


 

 

13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河北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三条“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和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保定市委教育工委保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办字[2019]50号)第六条“负责全市教师奖励工作”。

2.1

3.1

4.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5

7.5


14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

3.1

4.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5

7.5


1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上)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上)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