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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4-05-07 13:28:28   浏览次数: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事项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违规行为

 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程序

 

⑴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⑵调查取证;

⑶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厅领导审批;

(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7)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事项

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4.使用假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丧失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处罚程序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证;3、会同有关处(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8、结案归档。

 

项目名称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设定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处室

食安办

 

 

 

 

 

 

 

 

 

项目名称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设定依据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处室

安全法制股、

 

 

 

 

 

 

 

 

 

 

 

项目名称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设定依据

1.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              

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检查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检查内容

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个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

检查流程

1、下发检查通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做好自查整改;

2、检查组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

3、整理材料,问题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4、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学校,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5、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新的工作要求;

6、发布检查结果通告。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

承办处室

教师发展中心

 

 

 

 

 

 

 

 

 

 

项目名称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检查对象

中小学校幼儿园

检查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注册是否按时公开,严谨规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是否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透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等。

检查流程

1、下发检查通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自查整改;

2、检查组实地检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等;

3、整理材料,问题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4、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5、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新的工作要求;

6、发布检查结果通告。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组织座谈等

承办处室

教师发展中心

 

 

 

 

 

 

 

 

 

项目名称

普通中小学招生录取督查

设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17〕1号)

检查对象

中小学校

检查内容

招生录取组织领导情况、26个“不得”招生禁令执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录取安全情况、招生宣传和服务情况、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等

检查流程

1、下发检查通知,各中小学做好自查整改;

2、督查组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等形式实地检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3、整理材料,问题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学校,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5、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新的工作要求;

6、发布督查结果通告。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承办处室

教育股  

 

 

 

 

 

 

 

 

 

项目名称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检查内容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国家政策落实情况、国家和省级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流程

1、下发检查通知,基层主管部门及各学校做好自查整改;

2、检查组实地检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

3、整理材料,问题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学校,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5、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新的工作要求;

6、发布检查结果通告;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承办处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检查对象

民办学校

检查内容

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等。

检查流程

1、下发检查通知,各学校按照《民办学校年检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查,上报自查报告、河北省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副本)等材料;

2、检查组实地检查,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

3、检查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检查结论;

4、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学校,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5、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年检情况,作出年检结论;

6、发布年检公告和通报。

检查形式

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查看等。

承办处室

民办教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