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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4-05-07 13:23:32   浏览次数: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含食品)检查巡查

全县民办教育机构

学校安全(含食品)工作检查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实地

核查

每年两次,每次抽查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


2

全县学校安全(含食品)检查巡查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学校安全(含食品)工作检查

实地

核查

每年两次,每次所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