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含食品)检查巡查 | 全县民办教育机构 | 学校安全(含食品)工作检查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实地 核查 | 每年两次,每次抽查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 | |
2 | 全县学校安全(含食品)检查巡查 |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 学校安全(含食品)工作检查 | 实地 核查 | 每年两次,每次所有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