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十五条第二款 | 管理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十八条第三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十八条第三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在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条第四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条第五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条第六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第四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二十条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二十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二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二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三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未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未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四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四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四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 理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