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46564x/2022-0004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1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涞政复决字〔2022〕3号 | ||||
| 涞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涞政复决字〔2022〕3号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8-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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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涞政复决字〔2022〕3 号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涞源县行政审批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0MB1365634K 法定代表人:崔家颖,职务:局长。 单位住所:涞源县广平大街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乱作为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乱作为违法,未经申请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注销申请人《道路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请求撤销注销行为,恢复申请人《道路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称:今年3月21日发现冀xx车《营运证》未注销,申请人前往行政审批局询问该如何处理,行政审批局办理人提出办理营运证遗失声明后可以注销《道路经营许可证》并重新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要注销后重新办理,申请人不明白目的何在,基于对工作人员的信任,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行政审批局明知该车已出具异动表还要求办理营运证遗失声明,但3月23日提交登报声明又告知不能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注销业务,让申请人去涞源县交通局问问什么原因导致锁死不能操作。 被处罚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营运证》未注销的原因,得知完全是由于涞源县行政审批局工作失误导致,为了处理好这件事,申请人多方奔走,在涞源县行政审批局的要求下对冀xx号运营车辆运营证登报挂失,至此申请人也有进一步购买运营车辆继续运营的打算,决定保留该证件。而涞源县行政审批局未经本人申请、未经本人同意,于3月30日审批局私自注销《道路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乱作为,属于知错不改,而是错上加错。 被申请人称:一、吴某某认为我局行政乱作为,未经其本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注销其《道路经营许可证》的陈述不属实。我局办理吴某某的《道路经营许可证》注销业务,是经吴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后作出。《道路运输证件补证、换证、注销申请表》上有其亲笔签名按印。经我局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故我局依法出具涞审批许〔2022〕第0003号、第0023号行政许可决定,注销xx号《道路经营许可证》及xx号《道路运输证》,并将办理结果于当日现场送达吴某某,吴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按指纹确认。 二、2022年3月30日,在吴某某申请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注销业务同时,也向我局申请发放其新车冀xx号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业务,我局又于3月30日当天,对吴某某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重新为吴某某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并配发《道路运输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关于吴某某要求我局恢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 三、关于吴某某所陈述的车辆2019年买卖过户事宜,经核实,吴某某与汪某某只申请办理了冀xx挂号挂车的过户业务,且该业务已办理完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到被申请人处注销《道路经营许可证》,需要申请人填写补证换证注销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案卷卷宗(涞审批许〔2022〕第0003号)显示,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按印的《道路运输证件补证、换证、注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022〕(涞行审交通受字)第0003号,送达回证一份,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复印件一份,未见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以及送达回证上显示的〔2022〕(涞行审交通决字)第0003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的注销业务,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新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撤销注销行为已无实际意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道路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保字xx号)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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