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涞)南屯镇综执罚决字【2024】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涞源县和顺源铁选厂三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663682188R
单位地址:涞源县南屯镇马圈村
法人:赵立华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对涞源县和顺源铁选厂三分厂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取水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陈述、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涞源县和顺源铁选厂三分厂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涞源县财政局征收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涞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涞罚证字第05130112
涞源县南屯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